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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1293高庆林与左志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庆林,左志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民初1293号原告:高庆林,男,1984年12月3日生,汉族,住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发年,男,1963年1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系原告所在单位推荐的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男,1974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系原告所在单位推荐的代理人。被告:左志可,男,1984年4月1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高庆林与被告左志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庆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被告左志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庆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工资欠款1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至10月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开挖掘机,每月工资8000元,尚欠原告14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暂时经济困难拖延,并向原告承诺到2016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可被告不守信用,故诉至法院。被告左志可辩称,在原告起诉后已给付原告13700元,只欠原告300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5月11日,被告左志可雇佣原告高庆林开挖掘机,约定月工资8000元,截止原告起诉时,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400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关于被告辩称在原告起诉后已给付原告13700元,只欠原告300元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观点,对于被告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按约定给付原告报酬,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14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左志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高庆林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左志可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王明才代理审判员  周春扬人民陪审员  朱国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秦 浩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