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建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02刑初262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建锋,男,1990年10月14日出生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汉族,初中文化,系榆次区东阳镇上丁里村村民,住,现住晋中市榆次区。2017年4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7]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锋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小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6日下午5点多,被告人张建锋在榆次区华利巷农村信用社自助取款机处办理存款业务,发现该取款机内插有银行卡(系张某所有,卡号62×××47),且已输入取款密码,可以查询余额、存取款,经查询,张建锋发现该卡内有余额5000多元,因取款机一次最多只能取2500元,其分两次盗取该银行卡内人民币共5000元整。另查明,公安机关已扣押被盗银行卡及人民币5000元,发还被害人张某。被害人张某对被告人张建锋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建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及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扣押、发还清单、现场视频截图照片、赃物照片、取款记录、谅解书、被告人张建锋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等证据证实,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张某财物,价值为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张建锋在本院审理期间选择自愿认罪,被盗银行卡及5000元已追回,被害人张某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本院依法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建锋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原琳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