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201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征兵与被执行人新疆协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征兵,新疆协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201执482号申请执行人:杨征兵,男,汉族,1956年2月24日出生,住哈密市。被执行人:新疆协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密市。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4)哈油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杨征兵与被执行人新疆协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新疆协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中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4)哈油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永利审判员 田 仲审判员 沙鹏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