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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罗永霞与泸州市神工锻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永霞,泸州市神工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451号申请执行人:罗永霞,女,生于1974年4月2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被执行人:泸州市神工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法定代表人:苟志,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劳人仲字(2015)第16号仲裁裁决,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罗永霞申请执行泸州市神工锻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泸州市神工锻造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罗永霞2014年4月-2015年4月工资18042元(养老保险金及医疗保险另外计算)。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泸州市神工锻造有限公司财产在另案处置过程中,除此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第16号仲裁裁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余鑫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成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