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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3民催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上海龙阳铜管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龙阳铜管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3民催5号申请人:上海龙阳铜管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庆达路488号6幢101-106室。法定代表人:曲少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中立,该公司员工。申请人上海龙阳铜管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宣告付款行为中国银行河北省唐山市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4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400052/25347874,付款行全称:中国银行河北省唐山市分行营业部,出票金额:伍万元整,出票人: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收款人: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5月26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11月2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龙阳铜管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莉代理审判员  张艳代理审判员  季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