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7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桂芳、张佩妮与上海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桂芳,张佩妮,上海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7267号原告:周桂芳,女,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张佩妮,女,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上海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一被告),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周桂芳、张佩妮诉被告上海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周桂芳、张佩妮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桂芳、张佩妮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菊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诗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