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恢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尿战与李希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尿战,李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恢221号申请执行人郭尿战,男,1962年5月27日出生,住咸阳市秦都区。被执行人李希明,又名李西明,男,1968年5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希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希明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希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判长许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