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终2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其遂、姜宗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其遂,姜宗粉,周德(得)然,周其安,周其红,周其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25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其遂,男,汉族,生于1956年4月17日,住淅川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宗粉,女,汉族,生于1958年8月16日,住淅川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德(得)然,男,汉族,生于1985年5月12日,住淅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宗粉,基本情况同上。系周德然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其安,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3日,住淅川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其红,男,汉族,生于1972年6月23日,住淅川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其义,男,汉族,生于1971年4月4日,住淅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其红,基本情况同上。系周其义之弟。上诉人周其遂因与被上诉人周德然、周其安、周其红、周其义、姜宗粉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淅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6民初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淅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6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淅川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其遂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尹庆文审判员 王小军审判员 宋池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同 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