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执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桂荣、李青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13执1312号申请执行人:刘桂荣。被执行人:李青云。申请执行人刘桂荣与被执行人李青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辰民初字第55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已将执行款26000元强制执行到位,并发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2015)辰民初字第55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