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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执行人王志飞申请执行尚亮亮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飞,尚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90号申请执行人王志飞,男,1982年1月10日生,汉族,现住晋城市城区。被执行人尚亮亮,男,汉族,现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飞与被执行人尚亮亮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其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502民督29号支付令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焦 炜人民陪审员 孙 敏人民陪审员 郭一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唐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