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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执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赵某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3执758号赵某某,女,汉族,1982年1月19日出生,住所地邯郸市张某某,男,汉族,1978年2月13日出生,住所地邯郸市赵某某申请张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03民初461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红艳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03民初461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道方审 判 员  郭建新代理审判员  苏延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