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01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梁亚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指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亚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9001刑初75号公诉机关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亚雄,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海南省五指山市贵合超市送货员,出生地广东省电白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现住海南省五指山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梁亚雄驾驶三轮摩托车从五指山市贵合超市送货到翡翠大道什曼桥北侧附近黄某经营的小卖部。随后,梁亚雄开始将货物搬入小卖部的房间内存放,在独自搬运货物过程中发现被害人黄某放置在房间床边纸箱里的红色挎包,趁无人在房间从挎包里窃取人民币4400元,放入自己的口袋后又继续搬运货物。梁亚雄搬运完货物,并与黄某丈夫王建清结算货款后便逃离现场。2017年3月19日22时许,公安民警在其住房内将其抓获。所盗窃的财物人民币4400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梁亚雄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亚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蔡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安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