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财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许秀针、张友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秀针,张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财保218号申请人:许秀针,女,1954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尉氏县。被申请人:张友民,男,1982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尉氏县。申请人许秀针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驾驶的豫B×××××号轻型箱式货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友民驾驶的豫B×××××号轻型箱式货车。(保全金额2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 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灵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