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81民初3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何东与姜锋、曹理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东,姜锋,曹理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3596号原告:何东,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姜锋,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曹理想,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东诉被告姜锋、曹理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东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由原告何东负担。审判员  陈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