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志刚、王铁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铁峰,王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33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恩亮,男,该单位职员。被执行人:王铁峰,女,1980年10月10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王志刚,男,1979年12月25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铁峰、王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2016)吉0284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1月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裁定如下:终结磐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4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