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学铭、陈学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铭,陈学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1514号申请执行人陈学铭,男,1952年11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陈学霖,男,1957年9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学铭与被执行人陈学霖民间借贷纠纷【(2016)闽0821民初158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拍卖了被执行人陈学霖所在长汀县的房屋,调解书的第二项已履行完毕,第一项已领取了5990元的执行款,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剩余的执行款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1执15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许明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廖梅英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