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康传天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传天,陈钦阳,杨松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1379号申请执行人康传天,男。被执行人陈钦阳,男。被执行人杨松洪,男。关于康传天与陈钦阳、杨松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康传天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钦阳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3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上述款项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被执行人杨松洪对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两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8250元、公告费26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冻结杨松洪持有的北京和久茶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陈钦阳、杨松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康传天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钦阳、杨松洪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龙审判员 罗 涛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