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执9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赵胜利、周桂英诉讼费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胜利,周桂英,戴超锋,黄晓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917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濉溪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濉溪县。法定代表人:黎文彬,院长被执行人:赵胜利,男,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执行人:周桂英,女,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执行人:戴超锋,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黄晓堂,女,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5)濉民一初字第012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赵胜利、周桂英、戴超锋、黄晓堂负担诉讼费3980.00元,但被执行人赵胜利、周桂英、戴超锋、黄晓堂至今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晓堂银行存款398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敬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