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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灵芝、王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灵芝,王玉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2民初206号原告: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绍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忠。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凡力。被告:李灵芝,男。被告:王玉兰,女。原告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灵芝、王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灵芝、王玉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其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灵芝、王玉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新军代理审判员  贺少玲人民陪审员  张 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贺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