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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行申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蔡庆安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蔡庆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行申4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蔡庆安,男,汉族,1958年3月21日生,住舞阳县。蔡庆安因要求确认变更登记行为违法、撤销房产证一案,不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漯立行终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蔡庆安不服一、二审裁定,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裁定认为变更登记是依据法院生效的民事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的,该变更登记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是,此后根据舞阳县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书及法院的行政处分决定,上述民事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是法院内部工作人员伪造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应作为变更登记的依据。请求立案再审,撤销一、二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一、二审裁定下发之前,并未出现舞阳县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书及法院对违纪人员进行处分的事实,法院的民事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在当时应当作为颁证的依据,原一、二审裁定认为涉案登记行为受司法意志约束、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适用法律正确。蔡庆安申请再审称上述民事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因伪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可依据此新出现的事实和理由,重新提起诉讼。原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蔡庆安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蔡庆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松审 判 员  张XX代理审判员  崔传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玄晟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