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师某某,申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729号原告张某甲,女,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张某乙,女,1967年7月12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师某某,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申某某,女,1968年9月20日出生,住安阳市龙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师某某、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文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