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05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师某某,申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729号原告张某甲,女,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张某乙,女,1967年7月12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师某某,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申某某,女,1968年9月20日出生,住安阳市龙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师某某、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文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