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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杨钦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2执294号杨钦凯: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申请杨钦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内0102民初350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杨玲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内0102民初350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刘 峰审判员 李文智审判员 王永生书记员 刘 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