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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邓仁海与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仁海,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625号原告:邓仁海,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朴,四川中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红,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原告邓仁海与被告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诉讼中,原告邓仁海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自愿申请撤诉系其权利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仁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邓仁海负担。审 判 长  陈 勇审 判 员  宋朝伟人民陪审员  黄祥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林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