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洪伟与李爱平、张智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伟,李爱平,张智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81号申请执行人:刘洪伟,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腰站乡。被执行人:李爱平,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张智启,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刘洪伟与李爱平、张智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智启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902民初4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恩浩审判员 郝立群审判员 云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院夏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