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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洪伟与李爱平、张智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伟,李爱平,张智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81号申请执行人:刘洪伟,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腰站乡。被执行人:李爱平,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张智启,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刘洪伟与李爱平、张智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智启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902民初4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恩浩审判员  郝立群审判员  云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院夏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