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2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威武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威武
案由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22刑初8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威武,男,1989年1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江山市,汉族,专科文化,务工,住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9月6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浦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威武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隆琦、夏海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威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威武系浙江省衢州宏坤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股东及员工,其公司在投标项目和生产建设过程中经常因面临监管部门要求技术人员须在现场配合检查,而公司所挂靠具备资质的技术人员却又在外地无法配合检查的情形,为避免公司被处罚,被告人王威武在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期间先后三次通过QQ和电话等方式联系办理假证的“飘雪”(在侦),以每张100元的价格委托“飘雪”帮助伪造了13张身份证证件(所伪造的身份证件使用有资质的技术人员的身份信息、本公司员工头像),来应对监管部门检查。2016年9月6日,被告人王威武途经浦城县官路京台高速公安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归案后,被告人王威武对上述事实如实供述。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威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王威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威武是浙江省衢州宏坤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企业股东兼员工。其公司在投标项目和生产建设过程中经常因面临监管部门要求技术人员须在现场配合检查,而公司所挂靠具备资质的技术人员却又在外地无法配合检查的情形,被告人王威武为避免公司被处罚,在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期间先后三次通过QQ和电话联系办假证的“飘雪”(QQ账号名,另案处理),以每张100元的价格委托“飘雪”帮助伪造了13张身份证,身份证件使用的是有资质的技术人员的身份信息,头像则使用本公司员工的头像。以此应对监管部门检查避免处罚。2016年9月6日14时许,浦城县公安局干警在G20安保期间,在浦城县官路京台高速公安检查站执勤检查,被告人王威武驾驶小轿车(车牌号:浙H×××××)从福州往江山方向行驶时,被浦城县公安局执勤人员查获这13张虚假身份证。归案后,被告人王威武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威武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浙江省衢州宏坤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验资报告,证实被告人王威武系浙江省衢州宏坤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股东及员工。2、到案经过,证实王威武系被当场查获的经过。3、扣押清单、扣押照片,证实浦城县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王威武涉案的13张伪造身份证件。4、证人王某证言,证实有一次在王威武公司的办公室的茶几上看到了一张使用他照片制作的伪造身份证。王威武告诉他这东西是做起来玩的,没有告诉过他具体的用处,当时想这种做假的身份证是没有磁性的,无法使用,且伪造的身份证的身份信息不是他的,因为他和王威武是发小的关系,所以相信他就没有问他了。王威武没有找他到公司或工地里冒充技术人员或是其他人员。5、证人朱某证言,证实在2015年7、8月份的时候和王威武一起办健康证的时候有将照片提供给王威武。在2016年年初的时候,王威武有找他去工地里,说工地里有人检查,王威武让坐在车子里就可以了。但是当时到工地里检查的人并没有来问他的身份,他们看了下工地后就走了。6、证人席某证言,证实王威武在2014年8月龙江山办理开设了“衢州宏坤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有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园林建设工程等方面,王威武占有公司的25%的股份。王威武主要负责的是水利、园林、联系公司挂靠资质的杭州某地的公司。在公司投标项目和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有资质的技术人员在场,这些都是明确要求达标的。但是在实际生产建设过程中,技术人员因为都是外地挂靠公司的技术员,在工地面临检查的时候有要求技术人员到场,但是实际这些技术人员在外地,为了防止公司在被检查时被监管部门罚款,所以王威武有找朋友冒充技术人员应付检查。7、证人杨某证言,证实王威武有告诉过她,项目工程经常会有人来工地里检查。在检查的时候,因为工程建设中需要有资质的技术人员在场。如果在检查的时候技术人员没有按照规定在场的话,会被有关部门处罚或罚款,所以王威武找朋友冒充技术人员应付检查。8、被告人王威武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王威武平时都是在江山做工,具体工作是在工地里做水利项目的包工头,因在项目投标以及项目生产过程中每个月都会遇到水利局以及水利检查站等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来工地检查和验收。按照规定,工程在建设过程当中需要有相关资质的技术人员在场,但是他的建设团队是没有这样的具有相关资质的技术人员。他的相关资质是挂靠在浙江省杭州市富凌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他在投标和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都是该公司的有相关资质的技术人员的证件。这些技术人员平时都在杭州,他的项目投标和生产过程中这些人员实际是没有在场的,在遇到检查的时候这些技术人员也不会来工地。为了应付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的检查,就使用了具有资质的技术人员的身份信息,再换上他身边的朋友的头像照片,制作了这些虚假的身份证,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检查的时候就可以由他的朋友冒充技术人员在工地应付检查。在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期间先后三次通过QQ和电话等方式联系办理假证的“飘雪”,以每张100元的价格委托“飘雪”帮助伪造了13张身份证证件,他虽然购买了这些伪造的是为了应付检查,但是工地在面临检查的时候,工作人员都没有要求检查相关的有资质的工作人员,所以这些身份证并没有实际使用出示过。9、鉴定意见,证实从被告人王威武处扣押的13张身份证件系伪造的身份证件。10、户籍证明,证实王威武已达刑事责任年龄。11、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登记表,证实被告人王威武无前科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威武委托他人伪造身份证证件供自己使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威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王威武伪造身份证件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可对被告人王威武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威武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13张伪造的身份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虞 钧审 判 员 缪方勇人民陪审员 姚紫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佳倩附:本案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