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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2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周亚平与刘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亚平,刘洋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2525号原告周亚平,女,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莘县明天中学教师,住莘县。被告刘洋,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莘县新嘉华职工。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亚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宪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瑞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