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2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某、张某、王某、郑某、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桦南支行,李某,张某,王某,郑某,陈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初93号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桦南支行。法定代表人:张晓华,男,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杨跃,男,职务:副行长。被告李某,男,住址:桦南县曙光农垦社区。被告张某,男,住址:桦南县曙光农垦社区。被告王某,男,住址:桦南县曙光农垦社区。被告郑某,男,住址:桦南县曙光农垦社区。被告陈某,男,住址:桦南县曙光农垦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张某、王某、郑某、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天民审 判 员 魏 金人民陪审员 费立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付晴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