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15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武有涛、张耀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武有涛,张耀光,刘洋,郭训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1548-1号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住所地:濮阳县解放路中段路西12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7423213-5。负责人郭彦杰,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闯闯,系该社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常青,系该社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武有涛,男,198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张耀光,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刘洋,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郭训普,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诉被告武有涛、张耀光、刘洋、郭训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城关信用社以与被告郭训普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为由,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郭训普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城关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撤回对被告郭训普的起诉。审 判 长 张忠伟人民陪审员 孙长春人民陪审员 李功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于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