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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执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臧国武与史志瑛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国武,史志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1721号申请执行人:臧国武,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徐海忠、季娴,上海富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史志瑛,女,195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臧国武与被执行人史志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臧国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7民初251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史志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史志瑛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史志瑛名下房产、银行账户、证券、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史志瑛亦无在沪从业登记记录。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史志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明进人民陪审员  徐天云人民陪审员  XX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哲彦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