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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5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范闻名与松原市恒大禹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闻名,松原市恒大禹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5063号原告:范闻名,男,汉族,1988年8月24日生,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鲍淑丽,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松原市恒大禹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行,总经理。地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铂金路。委托代理人:边彦文,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闻名与被告松原市恒大禹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闻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49元减半收取5274.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274.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审 判 长  焦学义人民陪审员  刘佳琼人民陪审员  辛 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侯晓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