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2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健与张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张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2370号原告:张健,男,199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张澎,男,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原告张健与被告张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健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健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69元,由原告张健负担。审判员 亓民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时雯靓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