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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2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邮储银行与被执行人潘涛等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支行,潘涛,李艳伶,朱连仁,安彩纪,吕长余,朱素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1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支行,住所地北镇市。负责人张兰香,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潘涛,男,1979年4月29日生,满族,农民,住北镇市。被执行人:李艳伶,女,1978年7月27日生,满族,农民,住北镇市。被执行人:朱连仁,男,1966年2月26日生,满族,农民,住北镇市.被执行人:安彩纪,女,1966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北镇市.被执行人:吕长余,男,1965年7月16日生,满族,农民,住北镇市.被执行人:朱素岩,女,1971年5月24日生,满族,农民,住北镇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辽0782民初28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潘涛、李艳伶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4148.30元,以及2016年10月14日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所产生的各项利息。二、被告朱连仁、安彩纪、吕长余、朱素岩对以上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306元。到期后被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北镇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并向申请执行人了解,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782民初字第2892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卜义利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佟大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玉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