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5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叶永丰、陈仁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永丰,陈仁贵,李保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75号申请执行人:叶永丰。委托代理人:李士轩被执行人:陈仁贵被执行人:李保桃申请执行人叶永丰与被执行人陈仁贵、李保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5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永丰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鄂0105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陈仁贵、李保桃向原告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二、被告陈仁贵、李保桃共同支付原告中永丰借款利息,以2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2月3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本判决书确定给付之日止。三、支付受理费27,88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2,888元。四、承担本案的执行费31,622元。本院于2017年1月11号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仁贵、李保桃现在国外生活,除保全的财产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的(2016)鄂0105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冲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丰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