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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4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吉兵与张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吉兵,张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4民初1213号原告:赵吉兵,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秀水镇龙泉村3组,身份证号码510724196812080832。被告:张波,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秀水镇九一村6组,身份证号码510724197204100830。赵吉兵与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赵吉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吉兵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玉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霞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