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8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隆昌县兴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富凯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8执2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昌县兴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四川隆昌原坊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8执24号申请执行人:隆昌县兴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隆昌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温兴兵被执行人:四川隆昌原坊酒业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隆昌县黄家镇法定代表人,钟兴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隆昌县兴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隆昌原坊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五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外出下来不明。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案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清算。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付邦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力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