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4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郑权与泸州市恒雨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权,泸洲市恒雨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4民初910号原告:郑权,男,汉族,1965年7月17日出生,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寿华,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洲市恒雨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蜀泸大道9号1幢702号。法定代表人:牟箭飞。本院受理原告郑权与被告泸洲市恒雨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权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泸洲市恒雨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申请撤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权撤回对被告泸洲市恒雨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55元,由原告郑权负担。审判员 杨小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慧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