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706执保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伊春市正大锅炉水暖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沈阳斯泰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春市正大锅炉水暖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沈阳斯泰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6执保13号之一申请人伊春市正大锅炉水暖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原野,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沈阳斯泰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柯茜,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伊春市正大锅炉水暖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斯泰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立案,并作出(2017)黑0706执保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沈阳斯泰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伊春中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质保金21212.15元。本案现在已经保全完毕,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2017)黑0706执保13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业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