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11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袁合健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合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1刑初22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合健,男,1986年7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贵州省大方县。2011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11日因盗窃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抓获羁押,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7〕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合健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合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3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袁合健至镇海区庄市街道芳辰丽阳小区26幢楼下,采用搭线手段窃得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该处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78元。2015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袁合健至镇海区庄市街道锦绣曙光小区47幢楼下公共停车棚内,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窃得被害人朱某停放在该处的南海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40元。2016年3月4日8时50分许,被告人袁合健至镇海区庄市街道芳辰丽阳小区25幢2单元楼下,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窃得被害人唐某停放在该处的蒲公英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77元。2016年8月19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袁合健至镇海区庄市街道芳辰丽阳小区25幢3单元楼下,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窃得被害人汪某1停放在该处的莫拉克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1.6元。2016年12月18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袁合健至镇海区庄市街道锦绣曙光32幢2单元楼下,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窃得被害人梁某停放在该处的雅马哈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60元。2017年1月29日18时27分许,被告人袁合健至镇海区庄市街道合生国际167幢楼下,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窃得被害人孙某1停放在该处的安琪儿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2017年2月22日18时45分许,被告人袁合健至镇海区庄市街道合生国际城167幢楼下,窃取被害人黄某停放在该处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1辆,但推行五、六米后,因该电动自行车龙头锁锁住无法推出停车处大门,随后被小区保安抓获,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合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袁合健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光盘制作说明,证人庞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朱某、唐某、汪某1、宗某、孙某1、黄某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合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袁合健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袁合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合健应继续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据此,根据被告人袁合健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合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8年5月2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袁合健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吕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无代书记员 郭倩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