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明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明生,贾道叶,董雅娟,柏学进,山东布莱凯特黑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1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高青县青城路58号。法定代表人:李岩松。被执行人:邵明生,男性,汉族,1971年9月10日出生,住高青县。被执行人:贾道叶,女性,汉族,1972年8月18日出生,住高青县。被执行人:董雅娟,女性,汉族,1964年7月16日出生,住莱阳市。被执行人:柏学进,男性,汉族,1964年11月25日出生,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山东布莱凯特黑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高青县唐坊镇仉家村东南。法定代表人:董雅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明生、贾道叶、董雅娟、柏学进、山东布莱凯特黑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邵明生、贾道叶、董雅娟、柏学进、山东布莱凯特黑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3096359.6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雁 飞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孙 爱 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雪慧存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