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香怡、申请执行人李悦桐与被执行人刘启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香怡,李悦桐,刘启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346号申请执行人薛香怡,女,1987年10月22日出生,住所地滦平县。申请执行人李悦桐,女,2016年6月3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被执行人刘启振,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申请执行人薛香怡、李悦桐与被执行人刘启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36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住所地均为河北省平泉��,且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已依法委托河北省平泉市法院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36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香瑞人民陪审员 李小明人民陪审员 刘 云 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盖 世 杰书 记 员 张 景 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