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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1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义与曾薛军、张群英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曾薛军,张群英,陈攀峰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1民初432号申请人:张义,男,1979年9月4日出生,住石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毅,石首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曾薛军,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住石首市。被申请人:张群英,女,1977年7月17日出生,住石首市。被申请人:陈攀峰,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住石首市。原告张义与被告曾薛军、张群英、陈攀峰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义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曾薛军、张群英、陈攀峰在银行的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义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曾薛军、张群英、陈攀峰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