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余守政、段仁俐、余潇申请执行王成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守政,段仁俐,余潇,王成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114号申请执行人余守政,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城县。申请执行人段仁俐,女,198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余潇,男,201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成瑞,男,1962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守政、段仁俐、余潇与被执行人王成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成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并自愿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豫1524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国审判员 余小舟审判员 吴功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修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