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7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黄山交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交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775号之一移送执行部门: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黄山交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陈壮志,总经理。本院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2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山交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山交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收入50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曹助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 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