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广德名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阳飞、郭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德名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阳飞,郭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272号原告:广德名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荷花一区**幢*单元***室。法定代表人:丁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树青,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阳飞,男,1983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郭梅,女,1983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德名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阳飞、郭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提供被告地址不确切,无法送达诉讼材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德名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永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蓉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