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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瑞喜、张继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喜,张继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30号申请执行人张瑞喜,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张继胜,男,199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瑞喜与被执行人张继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乡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20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明伟执行员  杨明龙执行员  袁留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 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