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军与被执行人何文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何文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264号申请执行人:张军,男,生于1972年12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东段183号莲花小区8单元17号。被执行人:何文新,男,生于1963年1月17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彭山县青龙镇龙都大道3480号。本院在执行张军与何文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902民初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财产待政府拆迁赔偿落实后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