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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某1、吴某2等与宋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1,吴某2,宋某1,宋某2,宋某3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502号原告吴某1,男,汉族,住所地宁陵县。原告吴某2,男,汉族,住所地宁陵县。二原告系父子关系。被告宋某1,女,汉族,汉族,住所地宁陵县。被告宋某2,女,汉族,汉族,住所地宁陵县。被告宋某3,女,汉族,汉族,住所地宁陵县。原告吴某1、吴某2诉被告宋某1、宋某2、宋某3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吴某1、吴某2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1、吴某2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1、吴某2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吴某1、吴某2负担。审判员  徐书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乔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