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某1、吴某2等与宋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1,吴某2,宋某1,宋某2,宋某3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502号原告吴某1,男,汉族,住所地宁陵县。原告吴某2,男,汉族,住所地宁陵县。二原告系父子关系。被告宋某1,女,汉族,汉族,住所地宁陵县。被告宋某2,女,汉族,汉族,住所地宁陵县。被告宋某3,女,汉族,汉族,住所地宁陵县。原告吴某1、吴某2诉被告宋某1、宋某2、宋某3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吴某1、吴某2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1、吴某2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1、吴某2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吴某1、吴某2负担。审判员 徐书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乔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