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冯振远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振远,孙二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34号申请执行人冯振远,男,195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被执行人孙二勇,男,195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村民。申请执行人冯振远与被执行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冯振远依据我院(2016)京0117民初916号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孙二勇应给付赔偿款16899.5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在北京执行办案系统及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孙二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振远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孙二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京0117民初916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冯振远发现被执行人孙二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孙二勇应给付赔偿款一万六千八百九十九元五角六分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一十一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小锋审判员 胡立民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艳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