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财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兰瑞其诉隆昌县大南街综合市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财保129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瑞其,李建声,隆昌县大南街综合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028财保129号 申请人:兰瑞其,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李建声,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隆昌县大南街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住所:隆昌县金鹅镇大南街2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675780906F。 法定代表人:邓国方,执行董事。 申请人兰瑞其与被申请人李建声、被申请人隆昌县大南街综合市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兰瑞其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建声、被申请人隆昌县大南街综合市场有限公司所有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财产保全,金额以650万元为限。申请人兰瑞其、承诺人朱莉提供了相应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兰瑞其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建声、被申请人隆昌县大南街综合市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650万元为限;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兰瑞其及承诺人朱莉位于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金鹅镇石油路二段86号产权证号为201406509、201406526、201406528、201001533、位于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金鹅镇石油路二段59、61号产权证号为201108180、位于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金鹅镇大西街二段58号201108184、位于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金鹅镇大西街二段60号201108183、位于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金鹅镇大西街二段62号产权证号为201108182的房屋,期限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兰瑞其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道飞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谢 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