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执行人张忙富申请执行陈光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忙富,陈光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7号申请执行人张忙富,男,汉族,1955年10月11日生,现住晋城市城区。被执行人陈光屯,男,汉族,1958年8月1日生,现住晋城市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忙富与被执行人陈光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其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4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焦 炜人民陪审员 孙 敏人民陪审员 郭一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唐晓晓 关注公众号“”